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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2595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我国人民法院奉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无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审判程序。因此,就启动诉讼程序而言,起诉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成为原告。但就具体案件而言,不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要想成为适格的原告,必须要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冲突,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受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归属争执。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直接利害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权利主体当事人,即其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系其自己直接享有的,或其认为应当由他自己直接享有的。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人向加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所要维护的就是受害人本人的人身权。另一种是非权利主体当事人,即其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所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虽然不是由其自己所直接享有,而其也不认为应当由其自己直接享有,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其有权对这种民事权益加以管理或加以支配,那么也应当认为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例如:遗嘱执行人以及清算组织,他们虽然并非权利的直接享有者,但发生争议的权利处于他们的支配和管理之下,因此他们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应当明确,虽然非权利主体当事人也是合格的原告,但与权利主体当事人相比,其适应的场合显然要少得多,而且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只要具备以上两种类型中的一种利害关系,即可以认定起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民事诉讼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此原告起诉时应指出侵犯他的权益或与他发生争议的对方是谁,即要求原告将其起诉的对象加以具体化、特定化,以便受诉人民法院能够明确原告所告是谁,这是民事诉讼程序得以开启和正常进行的必要前提之一。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无法正常进行的。
“有明确的被告”的主要标准是被告是否可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具体而言,起诉状中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事实和理由,是原告用来支撑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基础和根据。事实是指案件事实,一种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的事实,一种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发展、变更的事实。这些事实属于证明对象,需要原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谓的“理由”,则主要是原告用来证明前述事实并最终证明自己实体权利主张的证据材料,其次指有关的法律规定,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是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例如,因婚姻、继承、侵权赔偿、抚养、赡养、相邻关系、合同、劳动以及海事海商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果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原告提起的诉讼,除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外,还必须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属于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本法第34条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起诉事项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