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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8-09   浏览量:46  
  
  【颁布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发布日期】2021-09-29
  【实施日期】2021-11-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目标考核评价制度,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和追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规划、防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防火责任和措施及建设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未履行联防职责的;
  (五)未按照规定划定防火区、高火险区和防火期、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的,未划定禁止旅游区或者禁止旅游区未实行隔离带、隔离护栏、隔离网全域隔离进行封闭管理的,高火险天气未立即停止旅游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塞罕坝机械林场主要出入口、边界设立禁牧标志,公示禁牧要求,设置生态安全隔离网的;
  (七)未推动建立航空护林工作机制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善防火视频监控系统,防火视频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塞罕坝森林草原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塞罕坝机械林场防火专用通信网络以及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的;
  (十)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安装雷电防护设施的;
  (十一)对塞罕坝机械林场内存在火灾隐患的道路,应当调整而未调整的;
  (十二)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整改落实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设施设备的,未按照消防队伍职责要求开展防灭火工作和定期对消防队员进行培训、演练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划分网格责任区,未配备护林护草员、瞭望员和设施设备的;
  (十六)未按照规定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或者靠前驻防制度的;
  (十七)未按照规定落实火灾扑救人员和防火工作人员待遇的;
  (十八)未及时报告和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不服从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指挥扑救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未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造成次生灾害的;
  (二十)未经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撤出火场看守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火灾调查,不如实、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建议的;
  (二十一)未建立受理损害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和方式的;
  (二十二)未依法依规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护林护草员、瞭望员,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点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拒不配合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点防火检查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风电企业、用电单位和个人未采取相应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各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草原防火责任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就防灭火工作建立防灭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的;
  (二)未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建立防火组织、确定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防火设施和器材、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的;
  (三)未安装火源火种探测设备、进行防火检查的,未清查阻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人员进入景区景点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游客售卖或者提供火源火种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向游客售卖或者提供烟花爆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游客擅自进入禁止旅游区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讲解员及其他景区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游客进行防火教育、制止违反防火要求的行为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防火区野外用火,或者在禁止旅游区之外的区域开展影响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的游乐活动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涉及森林防火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草原防火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醒目位置、防火重点部位以及各类商业网点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语音广播喇叭等宣传设施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草原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加装防灭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塞罕坝机械林场内放牧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只(头)牲畜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破坏、非法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交通线路通行的,驶入林业生产专用道路、防火通道以及无道路区域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故意或者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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