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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修订)(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6-06   浏览量:170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3-05-31
  【实施日期】2023-07-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   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修订)(2)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毁坏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将林地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未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展林下种养未保留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已用于茶园、果园等林下种养的林地未按规定种植伴生乔木并逐步恢复为郁闭度0.2以上有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砍伐古树名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的,根据所造成的生态损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林业行政执法和司法协同联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森林资源、古树名木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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