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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2006
《民事诉讼法》第260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由此可见,迟延履行的责任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前者主要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后者适用于非金钱给付义务。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里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给付因迟延履行而支付的一定金钱的责任形式,是法院执行机构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迟延履行金制度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迟延履行义务的义务人以惩罚,有利于促使义务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这一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民法公平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它能给因义务人迟延履行而遭受损失的权利人以适当的补偿。迟延履行金既带有补偿性质,又带有惩罚性质。
《民诉法解释》第50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这里的申请执行人损失,主要是指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财产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四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行为义务的执行
· 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 交付特定物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