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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搜查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410  
  

  搜查,是指执行人员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依法进行搜索、查找的措施,包括财产搜查与会计账簿等资料的搜查两种。

  1.搜查的适用条件。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若法律文书未生效或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人民法院均不得采取搜查措施。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认为有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行为。这是适用该项措施的事实根据。对于被执行人是否隐匿行为,应当有一定的根据,不能盲目地随意猜测,应当掌握被执行人隐匿行为的线索,在无线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经济状况来判断。

  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人民法院只是可以采取执行措施而不是必须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搜查措施。如果被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而被执行人隐匿该特定物的,人民法院必须采取搜查措施。被执行人虽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但其尚有其他财产足以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必采取搜查措施,只有在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且其他财产不足以供执行的,人民法院才应采取搜查措施。

  2.搜查的范围。包括被执行人人身、被执行人住所和被执行人隐匿财产地。被执行人隐匿财产地以被执行人实际占有、控制为限,不应包括第三人住所。

  3.搜查的程序。人民法院决定搜查,必须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2)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3)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办理。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四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五条  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四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第四百九十七条  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四百九十八条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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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候查封制度

· 查封、扣押、冻结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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