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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信息公开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354
1.先期公告。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2.公示信息。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⑴拍卖公告;⑵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⑶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⑷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⑸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⑹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⑺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⑻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⑼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⑽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⑾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3.特别提示。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⑴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⑵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⑷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⑸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⑹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⑺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