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法院办理查封财产移送的程序及争议处理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478  
  

  一、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法院办理查封财产移送的程序

  处分权与查封密不可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涉及到与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权的衔接问题,需要具体的程序予以配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规定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法院协商并办理查封财产移送事项的程序:

  (1)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2)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在移送环节,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在移送执行函中应当表明两项内容:“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与“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第一项内容提供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的法理根据,也解决了实践中与协助登记机关的衔接问题。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查封财产采取续封、解封或处分措施时,可持移送执行函要求协助机关配合。第二项内容意在保护首先查封债权在随后执行程序中的合法利益。

  第二,关于首先查封法院对当事人的通知。执行程序中的管辖制度较为灵活,为解决地方保护问题,实践中采取委托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方式变更执行法院。首先查封法院向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移送财产处分,从管辖权转移角度看,类似于委托执行或者指定执行。这种行为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并便于其参与到随后的执行程序中。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法院争议的协调处理

  《批复》虽然确立了处理“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权争议”的规则,但是只要产生争议的原因没有消除,尤其是地方保护问题未得到解决,相关法院之间难免会出现争议。加之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在某些案件中,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财产更为妥当,《批复》第1条确立的“超过一定时间就一律移送”的原则也需要上级法院的协调机制予以平衡与缓和。因此《批复》第4条规定了争议协调解决的途径。

  (1)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2)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 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规则

·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范围

· 查封、扣押、冻结对执行机关的效力

· 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及续行查封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39174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