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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审计调查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305
审计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委托专业机构,运用审计监督制度和方法,结合法律规定的执行调查措施,核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方式。审计调查制度,不仅有助于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状况,核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而且有助于追查被执行人财产去向、发现出资瑕疵,为执行法院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创造条件。
1.适用情形及启动方式
审计调查制度适用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审计调查程序依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启动。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2.审计机构的确定及资料提取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3.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审计费用的承担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存在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其他逃避债务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