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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550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飞速发展,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模式下查人找物效率低、覆盖面小的难题,极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是未来人民法院调查措施的发展方向。

  实践中,对于网络查询与现场查询是否具有相同效力存在一定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助执行单位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责任划分

·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处理

· 申请执行的期间及其计算

· 执行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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