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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及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引发的变更追加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779
(1)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或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或者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而无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实体法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出资人个人所有,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该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实体法依据:有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无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一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