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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引发的变更、追加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586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第175条);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77条)。这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合并、分立后,变更被执行人的实体法基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