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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9   浏览量:1608  

 


  为了规范异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执行规定》)第十二条对执行法院异地执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在当前地方保护主义依然严重存在的情况下,一律要求异地执行主动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有时不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因此,《委托执行规定》规定了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由执行法院判断是否需要请求当地法院协助。

  (2)当地法院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目前,当地法院在协助执行的问题上,有的法院能够坚持“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协助配合外地法院执行,有的法院则出于地方因素,仍然不愿意、不积极协助配合。因此,《委托执行规定》明确了当地法院的配合协助义务,同时要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 委托执行的适用条件、原则、受托法院及案件归属

· 执行机构

·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适用

· 民事执行中对不动产租赁权的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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