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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预交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633  
  

  诉讼费用先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理完毕或执行终结时,再由人民法院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和怎样负担。

  (一)案件受理费的预交

  1.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下列两类案件当事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2.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

  3.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二)申请费的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破产案件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交纳的工本费,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3.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当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五)诉讼费用预交的期限

  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3.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不预交诉讼费的后果

  原告起诉或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就存在有关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因此,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不应收费,当事人已预交的部分,法院应予退还。

  如果当事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但提出缓交申请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缓交,案件应立即开始审理。但是,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除按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减交、免交的外,应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别无正当理由拒交诉讼费用同不需要预交诉讼费用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和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 涉外案件诉讼费用及收费标准

· 其他诉讼费用的交纳

· 申请费的交纳范围和交纳标准

· 案件受理费的交纳范围和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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