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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交纳受理费的案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319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类案件,属于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告,难以确定胜诉方或败诉方,也无法贯彻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因此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其他诉讼费用的交纳

· 申请费的交纳范围和交纳标准

· 案件受理费的交纳范围和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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