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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交纳受理费的案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319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类案件,属于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告,难以确定胜诉方或败诉方,也无法贯彻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因此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