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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规定的不变期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8 浏览量:1712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27条的规定,下列诉讼行为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05条)
3.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解释》第374条第2款)
4.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民诉解释》第384条)
5.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期间。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民诉解释》第401条)
6.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期间。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民诉解释》第422条)
7.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423条)
8.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23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 证明妨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