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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其证明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8   浏览量:1666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向法院所作出的陈述。除对方当事人自认之外,当事人陈述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在诉讼中仅有当事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又不予以承认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司法实践中理解这一规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一般情况下,除对方当事人自认之外,当事人陈述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但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他们可能会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的判断,必须综合全部案情和其他证据加以判定。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证据没有矛盾,并且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也不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其证明效力。

  (2)当事人拒绝陈述对案件的影响。这要区别对待:如果一方主张对另一方不利的事实,而该方当事人不予争执(不作陈述),经法院询问仍不作任何陈述的,构成默示自认,法院可以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如果仅就案件事实作陈述,当事人不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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