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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处理程序及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2101
一、申请回避的提出
(1)提出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还包括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2)提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回避,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是在审理开始后发现回避事由的,或者回避事由是在审理开始后发生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由于民事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情况复杂,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便不能行使回避申请权了,即便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包括需要回避的具体人员、回避的事由、证据及证据线索。说明理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法院的告知和释明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一般来说,应当在庭审开始时就予以告知。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在书面审理的时候,一般在审理前也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保证当事人知悉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三、回避的决定权人
回避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慎重对待,法律也应当从程序上加以保障,特别要防止审判人员自己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利,根据不同的回避对象对回避决定权人作了不同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这里的“其他人员”主要指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四、回避申请的决定程序及其复议程序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不论是否准许,都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2)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在实践中,有的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有可能不服,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回避申请权利,规定申请人如果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之所以对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次数作出限制,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反复申请,妨碍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以避免因上诉而拖延时间。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提出后的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最终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
五、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律效力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作出诉讼保全并交付执行的案件,为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即使当事人申请相关审判人员的回避,相关审判人员也不应停止的工作,仍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