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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含义及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418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凡是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从而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无权以协议或者约定的方式变更管辖法院,从而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外国的法院更没有管辖权,所以排除了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总之,专属管辖是排斥其他类型的法定管辖,也排斥协议管辖的管辖制度。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管辖

·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管辖

·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

·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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