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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院调解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780  
  

  调解,指的是民事争议各方主体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活动过程以及活动方式。根据调解活动主持者的不同,民事诉讼理论上将调解分为“诉讼上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两类。其中,诉讼上的调解就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院主持的调解,因而又称“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在法院主持下,就彼此之间的实体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活动过程以及活动方式。在我国,法院调解被认为是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原则,亦称“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及其依法享有的自主权,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有利于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可以使当事人以及周边群众受到生动的法治教育。

  法院调解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法院调解的开始和进行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调解的程序与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法院对于调解不成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1)法院调解原则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础产生,又是当事人处分权的重要体现

  法院调解原则的基础,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以及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实体权利以及诉讼请求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同时,当事人之间在法院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法院调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创造了条件和机会,使之能够对诉讼的进程乃至诉讼的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2)法院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就一般民事案件而言,调解不是处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接受法院调解,调解程序就不应启动,即使启动也应当终结。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只有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时,才可以放弃努力,而对其他案件则不应将调解作为必经程序。

  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更不得强迫当事人违心地“达成”调解协议。

  合法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时,在程序上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中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

  (3)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调解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愿的结果。如果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方式或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以及在调解协议送达前反悔的,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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