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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758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规定确立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及其基本内容。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中规定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的:(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2)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由民事纠纷的性质所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必然要求因这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的诉讼活动中,给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3)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诉讼地位,是程序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不论当事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民族、国籍等的不同,也不论当事人为法人还是个人,只要他们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诉讼权利是平等的。
所谓的“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和解,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同样,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如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需要说明的是,诉讼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民事诉讼立法是通过“同一性”规定和“对等性”规定来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则享有应诉权和反诉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平等。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保障和便利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所谓“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切实得到行使。例如,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又如,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所谓“便利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以便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例如,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又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
3.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