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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5 浏览量:2084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司法上,维护其民事权益,以求人民法院予以公正裁判的程序制度。
人们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其中包括财产权益关系和人身权益关系,这些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是协调的。但是,在这些关系中,由于有些人在认识、利益和感情上的差异,又难免发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解决这样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方式,除和解、调解和仲裁之外,就是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因此,民事诉讼是适应解决民事权益矛盾和冲突而存在的,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和另一方当事人的应诉而形成的。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