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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及费用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20 浏览量:512
鉴定人是运用自己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书的人。鉴定意见类似于证人证言,都属于言词证据,因此,鉴定人也应当出庭接受询问,这是为当事人提供质疑鉴定意见正确性的程序保障所必须的。为此,《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该规定保护两层含义:一是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义务;二是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两种情形下应当出庭作证。
一、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意见发送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意见表示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开庭时不再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直接认可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则需要在开庭时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此时,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提问,回答有争议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就可以请求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若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法院会先要求鉴定人就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在当事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且预交了鉴定人出庭费用之后,法院才会通知鉴定人出庭。
(2)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有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没有异议,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比如,鉴定意见不明确或有瑕疵,或者鉴定意见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等。此时,虽然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没有异议,但人民法院还是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1)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情形下,由异议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的费用,最终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2)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有瑕疵,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情形下,鉴定人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
(3)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鉴定人出庭费用,包括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