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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书面答辩的限期与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12   浏览量:3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被告提出书面答辩的限期与内容,即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答辩是相对于起诉而言的一项诉讼权利,这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主要形式。答辩权是被告针对原告在起诉中所称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答辩状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比如说明纠纷的原因、案件的事实,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比如提出原告没有诉权,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者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等。《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强调了答辩状实体方面的内容,即“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看,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并非指被告提出答辩状是被告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是指被告如果提出答辩状,应当在这一法定期限内完成,这是法院指挥诉讼行为的一种表现,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不作答辩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果被告不提出答辩状,或逾期不作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也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下一阶段的进行。但是,被告提出答辩状,有利于诉讼争议焦点的归纳和确定,保障诉讼的有效进行,同时也有助于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实现。故《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强调,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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