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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1281
1.申请。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条件成就主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但是对于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不是实现留置权的条件,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在债务履行期间仍未履行债务的,方可实现留置权。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提供担保财产的现状说明主要是为了让法院了解担保财产处于何种状态,说明内容通常包括担保财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等。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 诉讼中出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