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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的裁判及仲裁机关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124  
  

  1.我国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一国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其效力只能及于本国领域,并不能自然的产生域外效力。我国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方当事人不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无权执行的,需要请求外国法院协助执行。

  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请求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述基本条件:⑴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⑵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⑶被请求执行国必须与我国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判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裁定,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向我国法院申请,然后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或者外国法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作出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本法院的名义出具证明。

  2.我国仲裁机关的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或者外国法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作出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本法院的名义出具证明。






· 司法协助请求书使用的文字

· 一般司法协助的范围及途径

· 涉外仲裁中的保全

· 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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