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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122  
  

  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就是在国际经济贸易、海事和运输中发生争执的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或约定,将该争议提交涉外仲裁机构,并在其主持下依法对争执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制度。

  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裁决,也可以选择法院审判,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换言之,当事人选择了仲裁,说明他自愿放弃了司法解决的途径,因此,如果他违反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也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涉外民事诉讼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及审理期间

· 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竞合的处理

· 涉外民事诉讼不便管辖原则及其适用条件

· 涉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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