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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524  
  

  一、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情形下的管辖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被告一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是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对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涉外案件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因涉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而被告在我国领域内又没有住所的案件的管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也称作牵连管辖,即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一定牵连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一)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的,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告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上述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既包括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发生的诉讼,也包括其他关于财产权的诉讼,例如,因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支付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提起的诉讼等。

  (2)诉讼标的物是指原、被告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双方争议的具体财物。

  (3)合同履行地与合同签订地不一致的,两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可供扣押的财产必须是属于被告所有,而非双方争议的财产,且该财产依法可以扣押,而不是因享有司法豁免权而不可扣押。

  (5)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若两地不一致的,两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6)这里的代表机构,不是指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而是指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这些机构代表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从事活动。

  二、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情形下的管辖

  因涉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不论其国籍如何,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三、协议管辖及其限制

  所谓协议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自行约定或协议确定行使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这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管辖的方法。

  (一)因涉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换言之,因涉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认可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审理案件,如有此约定,当一方当事人再向我国法院起诉时,我国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除协议选择仲裁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凡专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概不承认外国法院对之行使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书面协议交由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但允许当事人协议仲裁机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涉外纠纷案件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如建筑物、农作物、森林、草原等。这里所称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二是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章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遗产纠纷,是指因继承人继承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主要是涉及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不享有继承权的情形以及遗产的清算与分割等问题。

  (4)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即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所产生的合同纠纷。

  (5)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即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联合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纠纷。

  (6)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即外国投资者同我国政府或国家经济机构或国有企业按约定比例投资,在共同勘探开发我国自然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合同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九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 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其认证规定

·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 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 涉外民事诉讼司法豁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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