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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290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使用本国语言文字是国际通行的一项原则,也是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问题。适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适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我国通用的语言和文字是指汉语和中文,不能根据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原则适用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字。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3)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以方便外国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因提供翻译所需的费用,由要求提供翻译的当事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 涉外民事诉讼国际条约的适用

· 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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