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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起诉和受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973
(一)简易程序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而不是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也就是说,就起诉的形式而言,法律没有特别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口头起诉并不以当事人书写有困难为前提。
简易程序在起诉问题上的简化,只是起诉方式的简化,而起诉的条件和起诉的内容不能简化。口头起诉的,仍须具备起诉的条件,其起诉内容也仍应符合法定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5条规定,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二)简易程序的受理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五条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