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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的适用标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1285  
  

  就《民事诉讼法》立法本意而言,再审应当以上一级法院提审为原则,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为例外。但多年来的实践情况却与之相去甚远,指令再审比例超过60%。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有出台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2条在明确提审原则的前提下,综合启动再审方式、申请事由、原审程序、当事人情况以及程序限定等多种因素,规定了可以指令再审的情形。

  1.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

  2.因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检察院的抗诉是向同级法院提出的,而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也体现了提审原则。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再审,即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3.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以提审为原则,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可以指令再审: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即原生效裁判文书是一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这类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延续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方便自然人诉讼、方便原审法院化解矛盾的立法本意,《规定》将之作为可以指令再审的情形。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也即不具备前三种情形,则指令再审必须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同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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