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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6 浏览量:2128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适格。
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原审当事人,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法人、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的继承者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定债权转让的,该债权的受让人无权申请再审。
(2)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作为一种事后纠错程序,再审只能针对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只能对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对于判决、裁定尚未生效且依法可以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引起第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进一步救济;对于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认为调解的程序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在签收前反悔的,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使调解书不能生效,而由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判。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既包括已经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也包括第二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当事人不得以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为对象申请再审,如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等。
(3)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因案件是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还是以调解方式结案而有所不同。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十三种情形之一。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4)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在法定期间内,具有法定事由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的,即使具有法定事由,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5)当事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包括再审申请书,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再审申请的,一般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并审查;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再审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法院或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级别的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协商不成的,由原审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