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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案件二审依法改判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718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依法予以改判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是根本性的错误,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也不会正确,所以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也应当依法改判。这种改判只改变一审人民法院适用实体法上的不正确之处,在适用法律上作出改正,并未变动原判决的有关认定事实部分。所以,这种判决内容与原判决的内容既不是完全不同,也不是完全相同。
(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这里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需注意的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