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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及地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669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上诉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一般较大,既有对案件事实的争议、适用法律的争议,还有对一审裁判的争议,因此,传唤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开庭调查、辩论、合议庭评议,对确保上诉案件的正确裁判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更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感受到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这是程序的独立价值,也是二审原则上要公开开庭的重要原因。
在特殊情况下,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上述4种不开庭审理情形的共同点是:二审审理所依据的事实清楚,没有出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需要通过开庭审理查证;同时,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案件,不妨碍和影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司法实践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不得自行扩大不开庭审理的适用范围,决定不开庭审理的,须以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为前提。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使决定不开庭审理,也应当在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之后作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这些做法的目的是方便当事人、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 提起上诉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