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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757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所谓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指证明和确认上诉请求能否成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包括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在上诉审中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上诉请求的法律适用,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是否正确,以及对案件裁判所适用的实体法是否正确。这很明确地表明,我国的上诉审,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是事实审和法律审的统一。

  同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即将二审的审理范围原则限定在“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内,对在一审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的事项,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提出异议,没有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和处理的,二审人民法院对非上诉部分不再审理。当事人有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事项,表明当事人对其没有争议,或者原来虽有争议,但当事人对于一审所作裁判不再争议。既无争议,当然也就没有纠纷,法院也就没有必要审理。当事人对其没有争议,表明当事人接受一审的裁判结果,虽然有些事项对其不利,或者损害其利益,但当事人放弃其权利,或者说当事人处分了其权利,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也就没有必要对于这部分事项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

  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则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如果一审案件有当事人违法或者法官违法的问题,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判断以确定审查的范围。法律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要看当事人处分的是不是他可以处分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或者一审的裁判行为既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又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受损害的当事人在上诉请求中不主张权利,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纠正。比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此类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对有些事项在上诉请求中虽未涉及,二审人民法院也不能以“不告不理”为由不予审查。因为这些上诉请求未涉及事项虽然有些可以认定是当事人放弃权利,但是这些事项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当事人无权处分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 上诉状的内容及提起上诉的程序

· 二审当事人资格及其诉讼地位

· 提起上诉的条件

· 上诉的概念及上诉与起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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