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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的内容及提起上诉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2269
一、上诉状的内容
上诉状是上诉人表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而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的诉讼文书。上诉状与起诉书虽然同样都是引起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的诉讼文书,但两者是不同的。起诉书是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上诉状的提起,固然也是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的,但这是通过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来达到维护其权利的目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如下各项:
(1)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前述上诉状内容中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核心内容。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通过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由于涉及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上诉人应当在上诉请求中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上诉的理由是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的具体根据,上诉人应当提出自己认为一审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或者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
二、提起上诉的程序
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人要提出上诉必须提出上诉状,不能口头提出。这与起诉不同,起诉可以口头提出。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宣告判决、裁定时,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的,法庭应记人法庭笔录,承认其上诉的意思表示,但不能以此代替上诉状的提出,当事人仍应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这样才能引起上诉审程序。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起上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提起上诉。经过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这是为了让对方当事人了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保证其能充分地行使答辩权,及时地提交答辩状,为进行二审诉讼程序做好充分准备。这里所称“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由原审人民法院通知被上诉人应诉比较方便,而且,要经原审人民法院上报原审案件的卷宗。同时,原审人民法院也方便审查上诉人提出上诉状是否超过了法定上诉期限,上诉状的内容是否欠缺,如果欠缺通知上诉人及时补正。同时亦可对上诉人提出上诉理由提出意见附卷报送,供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因此,这样规定便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也便于案件得到及时解决。
法律也允许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这是为了消除上诉人的疑虑,保障上诉人行使上诉权,是立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便于原审人民法院及时办理上诉手续和对上诉状进行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八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 提起上诉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