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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领队违法私自承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5   浏览量:826  
  

  1.违法行为的主体。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导游、领队”。这里的导游、领队,是指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并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只有导游、领队才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的个人,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都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2.违法行为的构成。本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导游、领队违反旅游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

  旅游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所谓私自承揽业务,是指未经旅行社委派,导游、领队直接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私自承揽导游、领队业务,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因此,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领队业务,有违法所得的,一律予以没收。

  (2)处以罚款。只要导游、领队实施私自承揽导游、领队业务行为的,一律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3)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外,还要给予“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暂扣导游证,什么情况下吊销导游证,需要有关方面在制定配套性的法规、规章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 对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行为的处罚

· 对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行为的处罚

· 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行为的处罚

·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旅游经营者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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