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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5 浏览量:821
1.违法行为的主体。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实施无证导游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活动行为的人,不管其是否具有其他特定身份,都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导游、领队活动属于个人性质的行为,所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2.违法行为的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是,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导游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从事领队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且具备领队条件。否则,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二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处罚以后,应当将处罚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名单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对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行为的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