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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领队违法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5   浏览量:869  
  

  1.违法行为的主体。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即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导游、领队”。这里的导游、领队,是指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并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只有导游、领队,才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的个人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都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2.违法行为的构成。本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导游、领队违反旅游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所谓小费,是指在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以外,要求旅游者直接支付给导游、领队个人的费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因此,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即责令违法收取小费的导游、领队,将已经收取的小费退还给向其支付小费的旅游者。同时,旅游主管部门对索取小费的导游、领队,给予以下的处罚:

  (1)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2)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法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情节严重的”,还要同时给予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处罚。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暂扣”与“吊销”导游证的具体标准,需要有关方面在制定配套性的法规、规章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具体。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行为的处罚

· 对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行为的处罚

· 对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行为的处罚

· 旅游者的救助请求权及救助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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