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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领队应当具备的条件及信息备案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5 浏览量:1118
领队,是指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领队的主要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的相关事务等活动。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细化了旅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具体明确,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导游证;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
(4)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
(5)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赴台旅游领队还应当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该办法第七条规定,赴台旅游领队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领队条件,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培训,由国家旅游局指定。
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不得从事领队业务。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应当掌握相关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或者英语。
此外,《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领队备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名单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导游证;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
(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
(五)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赴台旅游领队还应当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领队备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
第三十三条 领队从事领队业务,应当接受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委派,并携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第三十四条 领队应当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入境手续,协调、监督境外地接社及从业人员履行合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不得从事领队业务。
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应当掌握相关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或者英语。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组团社应当为每个团队委派领队,并要求地接社派导游全程陪同。
赴台旅游领队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领队条件,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培训,由国家旅游局指定。
· 导游证信息的变更
· 导游证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