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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旅游发展的资金支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0 浏览量:1115
旅游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资金既可来源于社会各个经济主体,也可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第二十四条对政府安排资金发展旅游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政府对旅游发展的资金支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即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财政收入、各个方面的财政支出以及旅游开发等各方面情况,在有条件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旅游业的发展时,应当为旅游业的发展安排专项资金。
目前,我国在中央层面安排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资金,主要有旅游发展基金和包括国家红色旅游专项资金、国家“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保护资金、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等在内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市、县也从本级财政拨出一定资金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政府安排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资金,应当用于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所谓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为适应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的需要而进行的各项物质工程设施的建设,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游道路、旅游航线网络、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城市游客集散中心等物质设备的建设。所谓旅游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为满足旅游者的公共需求,而提供的基础性、公益性的旅游公共产品与服务,主要包括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旅游安全保障服务、旅游交通便捷服务、旅游便民惠民服务、旅游行政服务等内容。所谓旅游形象推广,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宣传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旅游设施、旅游服务功能等,以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旅游基础设施发展是旅游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旅游公共服务是为旅游者提供一个便捷、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从而提高旅游者满意度的需要;旅游形象推广是让社会公众了解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等,从而到该地旅游、消费旅游产品的重要措施。也就是说,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是发展旅游业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条件和措施。因此,本条要求将政府安排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资金用于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而不能超出本条规定的使用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 有关规划的编制以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的规定
·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对旅游资源、公共资源的利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