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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10   浏览量:1230  
  

  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编制和执行旅游发展规划,是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措施。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以达到从各方面有效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目的。旅游法第二十三条即是对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所谓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产业政策具有鼓励和促进需要发展的产业尽快建立和扩张,限制不需要发展的产业促使其缩小或向其他产业转产的作用。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对于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条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

  第二,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所谓旅游休闲,是指旅游者通过旅游活动而达到休息、放松目的的行为。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工作压力的加大以及出游经验的积累,人们对旅游休闲的需求日益增加,旅游休闲已经成为旅游业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促进旅游休闲产业健康发展,本条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的措施包括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改善国民旅游休闲环境,推进国民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国民旅游休闲产品开发与活动组织,完善国民旅游休闲公共服务,提升国民旅游休闲服务质量等。

  第三,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所谓区域旅游合作,是指区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相关主体,依据一定的协议、章程或合同,将旅游系统的资源、资金、信息、交通、人才、产品和市场等各要素在地区之间进行重新配置、整合与优化,形成规模更大、品牌更鲜明、效益更佳的区域旅游联合体的行为。区域旅游合作可以实现整体规划、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资源互享、市场共有、项目共建、效益共赢,从而推动本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本条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

  第四,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所谓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是指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域范围的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旅游活动的核心是人员的流动,旅游者流动的方向是具有吸引力的目的地,他们并不关心目的地的区域范围。跨区域的新的旅游线路、旅游产品,不仅可以提高对旅游者的吸引力,而且可以实现不同区域的多方共赢,从而推动旅游业的大联动、大发展。因此,本条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

  第五,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旅游者出现了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这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为此,本条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如促进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光和体验性旅游活动的开展,促进“农家乐”、休闲农庄等旅游产品的发展,促进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进行特色景观旅游村镇的建设,促进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邮轮游艇旅游的发展,促进旅游购物的发展,促进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进行旅游活动等。

  第六,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所谓少数民族地区,是指以少数民族人民为主聚集生活的地区。所谓革命老区,也称为中国革命老根据地,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时间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所谓边远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边远省界县、穷困山区县以及边疆国境县、边疆县、高寒山区县等。所谓贫困地区,是指相对于其他地区,贫困程度更深,贫困人口更集中,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公共设施发展更落后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但其旅游资源一般较为丰富。为促进这些地区旅游业的发展,通过发展旅游业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本条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 旅游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 有关规划的编制以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的规定

· 旅游发展规划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关系的规定

· 国家促进旅游业发展和保护旅游者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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