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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废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1-19 浏览量:1023
【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发布日期】1998-06-26
【实施日期】1998-07-01
【时间效力】已被2022年11月8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9号)废止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