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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8 浏览量:998
1.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2.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