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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8   浏览量:998  
  

  1.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2.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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