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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业务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8   浏览量:1665  
  

  1.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1)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2)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3)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4)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依照《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这里规定的“中国法律事务”是指以下行为:以律师身份在中国境内参与诉讼活动;就合同、协议、章程或其他书面文件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具体问题提供意见或证明;就适用中国法律的行为或事件提供意见和证明;在仲裁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发表代理意见;代表委托人向中国政府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办理登记、变更、申请、备案手续以及其他手续。

  2.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2)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军队律师的规定

· 对非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人员的处罚规定

· 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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