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律师协会的性质与设置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6   浏览量:1277  
  

  律师协会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一种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是律师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部门是律师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则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这一管理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可靠的组织保证。

  把握律师协会的性质要注意以下两点:

  (1)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法定会员制,并履行着法定的管理职责。

  (2)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性组织。一方面,它要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当律师在执业中受到非法干预时,律师协会应当出面协调,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另一方面,它担负着对律师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职能,律师执业要纳入规范合法和有序的轨道,律师协会对此负有相应的重要职责,如制定行业规范、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对违反行业规范的律师给予必要的惩戒,等等。

  《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协会的性质,并对律师协会的设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事代理和辩护的特殊限制

· 律师执业的禁止行为

· 利益冲突执业禁止的规定

· 律师业务之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77097 second(s) , 5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