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06 浏览量:1086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为了进一步了解、核实案情,依法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权利。赋予律师相应的调查取证权,对于保障律师从事有关的法律服务活动,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律师不拥有国家公权力,其调查取证权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这就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具有很大局限。在刑事诉讼中,与侦查方法多样、侦查力量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比,辩护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其调查取证和举证能力无法与追诉机关实现必要的平衡。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渠道,这种调查取证和举证能力上的不平等性必然影响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保障。鉴于此,法律赋予律师根据案情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可以弥补辩护一方调查取证和举证能力的不足。
需要指出的是,律师仅在办理诉讼法律事务,即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时才享有申请国家专门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不存在与国家专门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不平衡的问题,或者不存在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进行调查取证的必要性,因此,不得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其收集、调取证据。具体而言,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仅限于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起诉阶段;在三大诉讼的审判阶段,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基于案情的需要。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的证据,律师不能提出这种申请。二是律师无法自行收集调取的证据。如果律师依法能够自行收集、调取到该项证据,同样不能申请有关机关收集和调取。具体来说,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因客观原因律师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外,律师享有自行调查取证,即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自行调查取证是执业律师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往往是律师办理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但必须受以下两方面条件的限制,一是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应经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在审判阶段要经人民法院的许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应当考虑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或者有关人员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二是要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之所以规定上述两方面的条件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者,不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再次受到伤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 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 辩护律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