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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5   浏览量:1638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1)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2)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3)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4)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5)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上述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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