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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的执业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5   浏览量:1671  
  

  常委会组成人员具有一种特殊的身份,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与其他律师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在执业竞争中可以说不在同一起点上。如果允许他们在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可以执业,就难以保证公平竞争。这种特殊身份也难以避免对审判活动的影响,与律师独立、公正、公平的身份不符,影响律师职业的声誉,所以,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执业。”做出这种限制是为了保证律师的独立与公正,以此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但是,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任职期间一律不得执业,该规定还是有些过严。目前各级常务委员大多是兼职,如果律师在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就没有收入来源,不利于吸收高素质的律师参政议政。国外律师担任议员的情况也很普遍,一般不影响其正常执业。对律师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律师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在诉讼中为代理的当事人谋取利益,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是,律师在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从事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活动,与其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是不冲突的。目前非诉案件大量增加,非诉业务已在律师业务中占着重要的比例,所以,应当允许律师在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从事非诉活动,这样既能保证律师在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他们的收入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同时,也防止了律师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在诉讼中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基于以上理由,律师法修改时,对该条做了修改,规定律师在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律师执业场所和地域的规定

· 应当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 律师特许执业制度

·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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