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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5   浏览量:2816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界定标准,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该规定中的“在机关外兼职”,不包括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这种兼职是绝对禁止的,有关机关不得批准。

  根据《公务员法》的精神,律师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目的是保持公务员的廉洁,防止他们利用公权力影响司法公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应当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 律师特许执业制度

·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

· 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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