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应当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4   浏览量:2858  
  

  根据律师法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1)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具有从事律师执业的条件,但却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批准,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比如,申请人伪造学历和从业经历获取特许执业许可,曾经犯罪被判刑而伪造无罪记录的证明而获取律师执业等。

  (2)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其中“本法规定条件”是指本法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的四项材料,该条还专门规定了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单位同意的证明。第七条规定了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三种情形。第八条规定的是特许执业的条件。

  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除应当撤销准予律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外,对于申请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也要依法追究责任。律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这一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在批准授权律师执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

· 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

·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9835 second(s) , 56 queries